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融资担保行为,服务企业融资,防控担保风险,推动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指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主要包括集团内部、省属企业之间以及为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不包括省属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落实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的风险把关作用。

二、严格限制担保对象。省属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以上情况确因客观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非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省属企业之间确需提供担保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可由集团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严格控制担保规模。省属企业应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新建符合集团主业发展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确需对项目公司超净资产提供担保的,由集团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省属企业融资担保规模超过上年度合并净资产80%以及超子企业净资产担保的,应制定工作计划,在确保企业资金链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担保比例逐年逐项稳中有降。

四、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省属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少数股东提供反担保,或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取得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省属企业对市场化债转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债转股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严禁对参股企业超持股比例担保。

五、严格防范代偿风险。省属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纳入内控体系和合规管理重点,动态监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定期核实反担保物存续状况和价值,跟踪主债务合同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及时报告担保管理情况。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担保管理信息系统,省属企业应加强系统部署和功能应用,按月更新担保信息,不得瞒报漏报。省属企业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融资担保风险管控情况,涉及担保代偿和追偿、违规事项整改等,在报告中重点说明。

省国资委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