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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规

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向社会公布的政府权责清单,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行细化。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