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非法制售假冒食盐达20吨,才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以后,只要非法制售假冒食盐,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两名非法制售假冒食盐者出庭受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群众举报发现假冒食盐
经查,这32包假冒食盐不含碘。同时,盐务稽查人员在土陂乡北侧徐某某的家中,查获39包(每包
不久,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在他家查获的32包假冒食盐及其生产工具,是胡某某提供的。此后,徐某某也向公安机关表明,他家里的39包工业盐,系胡某某暂时存放在那里的。
竟用假冒食盐抵债
临泉县检察机关查明,胡某某、张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张某某多次向胡某某索要借款未果,2014年5月份,张某某将胡某某的一辆车扣押,车上装有32包(每包
在胡某某的帮助下,张某某让母亲把32包盐分装成小袋,准备以每袋1.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除了教张某某分装假冒食盐对外销售,胡某某还在徐某某家存放假冒食盐。检方同时查明,2014年5、6月份,胡某某在阜南县某乡一带,将
临泉检方认为,胡某某、张某某用无碘盐充当食盐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条款,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昨对此案进行审理
昨日,临泉县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胡某某、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此案的审理及随后的宣判,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以后,再非法制售假冒食盐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市盐务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市,曾经宣判过几起这样的案例。
而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规定,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如果生产和销售,即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就是说,只要非法制售假冒食盐,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这也将是我市第一例按新的司法解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