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州晚报报道了胡某某、张某某因涉嫌制售假冒食盐,在临泉县法院出庭受审一事。昨日,临泉县法院开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我市首例“非法制售假冒食盐被追刑责”案落下法槌。
制售假冒食盐,两人分别获刑
3月23日,胡某某、张某某因涉嫌制售假冒食盐,在临泉县法院出庭受审。在当日的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昨日,临泉县法院开庭对两人宣判:被告人胡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两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样的罪,情节不同判决不同
胡某某与张某某都犯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何对两人的判决不同?对此,临泉县法院具办法官解释说,胡某某、张某某将未检出碘酸钾的盐充当食盐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他们的行为均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自首情节,他为销售而分装的3200袋“食盐”尚未流入市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开我市“非法制售假冒食盐被追刑责”先河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对我市食盐安全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市盐务局有关人士表示,部分市民,尤其是农村人口,对假冒食盐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认知不足,甚至还有人表示,“人家就卖个私盐,怎么就把人家关起来了”。
市盐务局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的审理及随后的宣判,传达出这样一个信号:以后,再非法制售假冒食盐,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